(一)新设备到场后,应由单位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开箱验收。检查设备各部件有无缺损,附机、附件、备件、技术文件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若有缺件应立即向原制造公司或销售商家索取)并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
(二)新进设备安装时,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副总审查批准的设备平面布置图,作出施工计划,组织安装。
1.向基建部门提供基础安装图,同时向机修车间下达安装计划。
2.基建工作完毕,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基础按规定时间凝固后,方可进行安装,不得随意提前。
(三)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安装部门自检,合格后向设备管理部门报送完工单,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施工计划和要求尽快组织质检科、使用部门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几何精度检验,空车运转及试验等。要认真填写检验单和试车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将设备移交给使用部门。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向使用部门移交设备润滑图表、操作规程、专用工具附件,并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
(五)设备的随机文件,以及安装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文件统一交公司档案室和设备管理部门保管(档案室保管原始文件材料,设备管理部门保管复制文件材料及1年内的设备运行记录及检修记录材料)。
(六)新设备交付使用后,运行3—6个月,设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作精度复查和调整。因初级磨合磨损,检查时应及时换油。
(七)在移交验收时,若发现设备有局部缺陷和性能达不到要求,使用部门有权拒绝接收,由设备管理部门作出退货、修理或更新的决定。
(八)自制设备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具备:经生产实际考验(一般为半年)能稳定达到工艺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技术资料及维修所用主要图纸齐全,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可以投入生产使用,方可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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